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六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知识问答 阅读 141 2025-01-17 09:19:55

企业购买的汽车属于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一般是按照一般计税,但属于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汽车。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的汽车。

四、纳税人购进汽车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汽车。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前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汽车,按照销售旧货,即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意: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汽车,不能选择放弃减税而选择3%开具专票。

余敏 注册税务师 、中级会计师,精通税务申报流程及代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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