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原告-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知识问答 阅读 36 2025-04-24 18:11:44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指的是有权以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之诉的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在2022年新修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应以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为前置条件。当事人提交证券监管机关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为证券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的,在其他提请诉讼的要件具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归纳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要想成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投资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己或者受其保护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审判的当事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亦被称为散户,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具有分析资金实力较弱、持股数量较少、判断能力较低、信息渠道较少、操作水平相对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等特征。因此,容易成为虚假陈述行为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大多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原告。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企业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QFII等,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它们往往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信息收集、研究分析等方面配备了专门部门,并由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因此,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可能要求机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尽到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其损失赔偿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投资人必须因虚假陈述遭受了损失。

但并非所有的投资当事人均能对某一虚假行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1)投资人必须是在经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过有价证券交易的行为并遭受了损失。否则在场外的非法交易和虽属场内交易,但是通过大宗交易制度协议转让的行为,由于有价证券交易的价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与证券市场在虚假陈述情况下,集中竞价而产生的不正常的有价证券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此种情况下的投资人不能提起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2)投资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条件必须是自己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了损害。所谓损害,是指就财产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包括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积极的损害、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但证券市场上的损害应该仅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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